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根据本市的实际制定房产行政管理规章和实施细则。
二 管理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,依法审查、确认房地产权属,核发房地产权证;贯彻落实国家和省、市有关私房、侨房政策。
三 管理城镇房地产交易、转让、抵押、租赁、咨询等业务,负责管理城镇房地产价格评估,对房地产经纪人培训。
四 管理城镇商品房预售,办理预售登记,核发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。
五 管理城镇房屋征用、拆迁,审查拆迁资料,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;对拆迁员进行资质培训,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;对拆迁房屋进行产权审查,监证拆迁合同,督促拆迁单位依期完成拆迁;调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,对争议进行裁决。
六 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,督促协助房屋业权人采取有效措施,保障房屋使用安全;管理、修缮直管公房;负责直管产业的经营管理;负责管理白蚁防治工作。
七 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(安居工程)规划;负责管理廉租住房。
八 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,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,管理住房公积金、住房基金。
九 管理直属单位,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